管理部門:司機切忌盲目干預車內病患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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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11-27 14:09 人吃五谷雜糧難免生病。不少疾病因無預見性、病癥速度快,往往不能及時就醫診治。在醫療運輸資源缺乏的情況下,出租車作為機動性、**目的性的公共交通,時常被病患家屬用于充當臨時救護車,這也使得駕乘雙方牽扯出了許多矛盾,甚至對簿公堂。 事例: 乘客發急病去世 的哥被告上法庭 日前,筆者從長壽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了一起“乘客在出租車內突發急病,家屬狀告的哥及所在企業”的運輸合同糾紛案。 長壽區人民法院相關辦案人員介紹,2019年9月28日,長壽市民雷某搭乘出租車回家,車至目的地后,他拿出整鈔支付車費。隨后,的哥湯某找補零錢,但雷某卻躺在座椅上,沒有下車跡象,還慢慢閉上了眼睛。 低聲提醒未果,湯某便熄火下車繞到副駕駛室,打開車門要求雷某下車,但仍遭到沉默應對。 據辦案人員調查,當時,湯某情緒有些激動,認為雷某故意不下車,便將其拽出車外。就在湯某放手的當口,雷某應聲倒地。見狀,湯某立即撥打120、110。 經過醫院全力搶救,雷某仍回天無力,于事發兩日后死亡。筆者從救治醫院了解到,雷某病癥為“腦干出血破入腦室系統”。 就在雷某去世后不久,其親屬以運輸合同糾紛為由,將的哥湯某及其所在出租車企業告上法庭。 雙方就湯某拉拽雷某下車、沒有及時發現乘客突發急病進行了質證辯駁。家屬認為,湯某從駕車至目的地到雷某昏迷這段時間,持續了數分鐘之久,但凡常人都能夠辨別乘客當時的狀態存在異常,但湯某沒有及時發現繼而做出有效舉措。 出租車駕駛員作為承運方,是否應具備判斷該反常情況屬于突發急病范疇的能力?長壽人民法院通過詢問醫學專家得知,腦干出血病人發病前一般沒有先兆,發病時外部癥狀也不會很明顯。雷某所患的疾病,即使專業醫護人員也難以在短時間內根據其外部表征及時、精準判斷。對于缺乏醫學知識的普通人而言,要求其具備一定水平的醫學觀察能力,實在是有些強人所難。 法院認為,在雷某倒出車外后,湯某及時撥打了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無論是從職業要求還是基于社會道德而言,都已履行了其應盡的救助義務。另外,經過醫院診斷,湯某將雷某拉出車外,并不是導致雷某發病或增加病癥的緣由。故法院判定被告的哥雷某及其所屬企業,在此次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無違約行為,履行救助任務無失誤,沒有造成二次傷害。 法院最后判定,雷某及其出租車企業不承擔事故責任,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管理部門: 僅可履行運輸義務 勿對病人進行干預 乘客突發急病,出租車駕駛員送醫救治的事例見諸報端。因患者病情不可預控,有部分病人在送醫過程中離世,不理智的家屬就會以此“賴”上當事駕駛員,甚至以駕駛員需承擔次要責任的理由對簿公堂。 好心咋就辦成了壞事?筆者采訪了我市大型出租車企業營運部專業人士,其表示,在處理乘客在出租車行駛過程中突發急病或去世的案例中,第一個循證動作就是查看駕駛員在服務過程中是否盡到了崗位救助義務。 該人士稱,乘客要求駕駛員及企業擔責的原因多是認為送醫不及時。“首先要先厘清一個根源問題,患病乘客上車,駕駛員依規提供服務,這是雙方共同審慎考量決定的結果,并非以一方的意志為轉移。”該人士說,出租車在城市道路行駛過程中,會存在諸多不定性因素,如塞車、紅綠燈、醫院距離較遠。因此,不能簡單將后果歸咎于駕駛員及企業。 筆者通過走訪主城各大出租車企業發現,各企業都在日常對駕駛員培訓過程中,開設了緊急時間處置訓練項目。其中,不少企業雖開展了急救培訓,但均規定駕駛員在遇到突發重大急病的乘客時,不得貿然對其病情進行任何干預,應盡快將其送醫救治,期間若為送病人違反交規,企業將為其協調,報至交通管理部門特事特辦。 我市運管部門也表示,出租車駕駛員所擅長的并非醫學觀察及救治,所以在具體管理中,一概規定營運時不得對病人病情進行干預,搬運病人也得嚴格遵從相關醫學常識,避免對其造成二次傷害,同時也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搭載病人時,駕駛員要根據醫學常識對病患提供適度服務 病人下車后,應及時對車輛進行消毒處理 在窗口站點搭載病人,盡量在執法部門備案 (文/圖 李嘉男) |